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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严惩师德失范行为

时间:2021/01/17  点击:393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郝文婷)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出台《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分别列出高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负面清单,并明确了相应处理或处分规定,建立起教师违规惩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为确保惩处机制落地落实,让教师清楚把握职业行为“红线”,内蒙古对高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逐一细化、分别列出15项具体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如明确教师工作期间炒股、经营微商及在微信群、家长会公开批评、辱骂家长等行为都属于师德失范行为。同时,内蒙古明确各地各校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按照规定,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处分包括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及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人、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明确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对于高校教师而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将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对于因师德失范行为被依法依规撤销教师、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内蒙古明确,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

内蒙古要求各地各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按照要求,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建立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并且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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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编辑部

20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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