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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冯丽)日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规范全省各类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班的收费行为。
通知提出,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幼儿园向在园过夜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分类管理。公办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等级管理的公办园,不同等级的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通知明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一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两项。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专款专用,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代收费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用。除以上收费外,幼儿园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通知要求,公办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
《中国教育报》2021年04月1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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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编辑部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