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
主办单位: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编辑出版:《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2203
国内统一刊号:CN 11-3564/F
期刊级别:国家级
语 言:中文
周 期: 月刊
出 版 地:北京市
开 本: 大16开
投稿邮箱 :bianji7@126.com
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张贵勇)“家庭教育立法应定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家庭教育的能力提升。在立法过程中,应重视家庭教育的私事性,正确处理好国家与民间、政府与家庭的关系,即明确立法干预是有限度和边界的,重在通过协商、自治等机制和鼓励、倡导等方式来促进家庭教育能力的提高。”在日前举办的“聚焦家庭教育立法”学术沙龙上,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劳凯声与众多专家一道,针对家庭教育要不要立法、如何立法、立法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力求在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
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田汉族教授作了会议致辞,他指出家庭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健全家庭教育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但相关研究和实践亟待深化。对于立法的基本定位,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罗爽认为,家庭教育立法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适度干预为原则、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外部关系的法律机制,即应围绕家庭教育指导这一核心内容展开。立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建立制度来配置资源,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主要调整机制是政府机制,即由政府来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责任;规范形式应包括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主要是对政府责任进行规定,倡导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有关规定。
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康丽颖从家庭教育的解释视角、家庭教育的变迁分析和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三个方面加以阐述。她认为,家庭不是一个教育机构,而是由婚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组成的社会设置。开展家庭教育立法,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制度、机制、模式很重要,立法的创新在于从制度层面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落实和落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叶强博士在发言中说,家庭教育立法要从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出发,政府相应要履行不侵害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其中的关键是如何落实给付义务,对此可通过“家庭教育风险”这个概念将家庭予以体系化的区分,如单亲家庭,隔代家庭等,从而确定政府的差异化补充责任,并确立政府介入家庭教育的合理边界。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陈建翔、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王东等也分别发表各自观点。
此次沙龙由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首都师范大学基地、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来自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教育科学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的专家、学生参加了会议。
本文由: 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编辑部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编辑部
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