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
主办单位: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编辑出版:《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2203
国内统一刊号:CN 11-3564/F
期刊级别:国家级
语 言:中文
周 期: 月刊
出 版 地:北京市
开 本: 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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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持续关注。有媒体称之为中国版的“梅根案”,希望此次事件能够推动未成年人被性侵从前期预防到后期处置的全方位法律机制的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怎么形成合力,建立一道道防线,让未成年人远离性侵?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隐形案件”更应引起社会关注
记者:最近儿童性侵的舆情比较集中,尤其是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引发持续关注。您怎么看待?
佟丽华:上市公司原董事长猥亵女童案件引发了持续关注。上海警方能及时立案并发布消息,是应该肯定的。整个社会高度关注这个案件,或许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但更多性侵者身份普通、受害儿童身份普通的案件,却远远没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以致被害人要承受更多的苦难,这才是更让人愤慨的。
我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现在未成年人性侵的案子比原来多了吗?事实上,很难回答是多了还是少了。现在媒体发达了,性侵案很容易受到媒体关注。从司法机关来说,对这类问题更加重视。所以,我们通过媒体知道了比以前更多的类似案件,但在实际中,到底多了还是少了,我认为很难说。这是我想说的第一句话,是结论性意见。第二句话是,互联网的发达让这类问题更加复杂,网络诱发了更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记者:怎么理解第二句话?
佟丽华:以前我们说预防,是告诉孩子要提防陌生人,避免受到意外侵害。但是,现在更困难了。因为原来陌生人你可能是看得到的,但是现在越来越多孩子在手机、平板电脑上交友,父母根本不知道孩子在跟谁交流,所以说,“陌生人、坏人可能就在你的家里”。
之前提到性侵,一般关注的是身体接触、线下的,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儿童色情图片的问题,互联网上充斥着带有性刺激、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这刺激了一些案件的发生。再比如,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未成年人猥亵行为,网络上日益常见的“文爱”“磕炮”,会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挑逗、猥亵和伤害,人并没有见面,但是伤害行为已经发生了。
南京曾经判决的一起案件,罪犯打着招聘童星的旗号,诱骗被害未成年人通过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共猥亵儿童31人;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平台普遍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这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到性引诱、猥亵甚至被强奸的机会。这些都给预防未成年人性侵事件发生增加了难度,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记者:比起上市公司原董事长猥亵女童案件,您更关注普通的此类案件,背后有什么原因吗?
佟丽华:我国司法机关处理了一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但是我认为,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强奸和猥亵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不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存在这个问题。
我称之为隐形案件,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隐形案件,原因很多。未成年性侵案件有个特点:要么持续时间长,要么是同一个案件多人受到侵害。对已经进入司法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很多案件是受一些偶发因素诱发,才导致案发。如果不是持续时间长,不是受害人数众多,如果当时犯罪分子悬崖勒马,这个案件就不会被发现。所以,这个特征值得警惕。
为什么尽早发现是难点
记者:也就是说,如何尽早发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是个难点。原因是什么?
佟丽华:我们一直提倡及早发现儿童受到性侵的案件,但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呢?一是孩子不懂,二是家长不想,三是有些基层司法机关不愿。
孩子不懂,是因为他们确实还小,有的即使到十岁左右,也不一定意识到,这就是受到伤害。至于父母为什么不愿意报案?怕给家庭、孩子的声誉带来影响。从基层司法机关来说,法律规定要有基本的证据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往往都是熟人作案,孩子年龄小,哪懂得保存证据?立案难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大难点。
这样会带来一个问题:延误了取证的最佳时机,导致最后取证更加困难。这种局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换句话来说,家长和孩子去报警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强有力的、来自公权力的支持,他们会感到沮丧和更加屈辱,沮丧的结果是更不想报案,这是个恶性循环。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一直强调对未成年受到性侵的案件,搜集证据的责任应该在司法机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订,我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明确规定,凡是接到儿童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不仅是及时受理,而且要马上立案,立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其实,在这一点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就做到了,但是在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上,这一点做得不够。
所以说,这一类案件搜集、提供证据的责任应该在司法机关,而不应该在孩子。立案是刑事司法程序当中第一个重要关口。
对待性侵害未成年人,警惕两种认识误区
记者:您觉得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对待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上,有哪些态度要不得?
佟丽华:现在各种统计显示,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70%左右是熟人作案,比如,家庭成员、亲戚、朋友、邻居等,另外还有一个群体是老师。我认为,现在有两种态度要反对:
一种是当媒体报道一些发生在校园的性侵案件,甚至一些自媒体在妖魔化老师。我多次公开地表达过一个观点:绝大多数老师是好的,绝大多数老师跟我们一样痛恨这些害群之马,希望严惩之。不能因为个别老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对整个群体进行怀疑和非议。
另一种是有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负责人认为,这是极个别的案例,“我们这里不存在”。这种态度叫回避,当它不存在,但它是客观存在的,全国哪个城市敢说没有这样的案件?回避本身也是一种可怕的态度,很多学校依然忌讳开展性教育,以致老师和学生都缺乏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意识和能力。
记者:这两种态度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佟丽华:这两种态度都是可怕的。在学生受到性侵尤其是一般的猥亵或性骚扰后,学校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淡化处理,仅仅给予内部纪律处分或调到其他学校任教;不论是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强奸或猥亵案件,还是一般程度的对女学生的性骚扰,学校内部都缺乏有效的处理机制,以致举报发生后,学校往往不知如何处置。
我举个例子,报纸、电视天天在讲,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要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当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这类案件的汇报、投诉以后,应当马上鼓励被害人去报案或者帮助报案,因为学校是没有权力去调查刑事案件的,这是常识,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常识,我们甚至认为现在都不需要再普及了,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问题。
两三个月以前,我就关注过这样一个案件。某个西部省份一位支教老师上课时,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女生突然哭了。支教老师了解到,这个女生遭受长达4年的猥亵,而且受侵害的不止她一个人。校长开始还想调解此事,孩子父母起初因为支教老师带着学生去报案,对老师态度特别不好,觉得她多管闲事,坏了声誉。
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角度来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就不要再去调查了,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回避的态度导致很多教育行政部门和老师并不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不知道这一常识。
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调解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包庇罪,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也提出了教师是强制报告义务人。什么是强制报告义务人?就是你了解到学生遭受性侵的案件发生,你有义务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换句话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大张旗鼓地鼓励老师及时报案。而在个别地方,对这样的老师还存在非议。
记者:您还提出,大家应该达成一个共识:老师不能和中学生谈恋爱,这个建议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佟丽华:这不仅可能侵害学生的权益,对老师也可能存在严重的刑事风险。《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第21条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我们知道,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但是对于与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的,只要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利用了其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与其发生关系,也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老师如果跟未成年学生谈恋爱,只要学生控告强奸,老师就将面临严重的刑事风险,就这一点,我认为,很多人不了解。
所以我建议大家达成一种共识,或者有个鲜明的政策:中小学老师不能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
未成年人保护应该专业化
记者:您特别呼吁,在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后,应该有第三方的专业人员介入,而不是苛求学校、老师或者家长?
佟丽华:不论是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还是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严重侵害,都缺乏专业的社会力量给以支持。未成年人受到性侵主要是熟人作案,其中有些就是家庭成员的侵害,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专业社会力量给予支持,未成年人很难有效维权。
我们经常说,让孩子找父母找老师,其实老师在这方面也不专业,父母也不专业。在整个教育系统当中,缺乏类似的第三方专业支持机构。当事情发生后,我们总在批评学校、批评老师,认为他们处理得不好。或者让学生去把事情原委告诉老师、校长,告诉父母,但其实很多学生是羞于告诉熟人的。
我认为教育系统应该有一个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帮助热线,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来接听。比如,每个省份有十名左右的律师,专门接听热线,全国也就300多名律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花小钱办大事。让每个学生进入校园后,当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严重伤害时,有这样一部热线是专门为他们服务的。
第三方机构应该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学生权利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每个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第三方机构处理案件多了,就会更专业,在给老师、家长和学生开展培训时就会讲解得更加具体、可操作,就能更加有效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这样的第三方支持系统不会激化矛盾,只会及时帮助孩子维权,帮助学校及时处理各种案件,化解各种矛盾和风险。对教育系统来说,这种支持是非常有必要的。
现在迫切需要的不是对个案的热烈讨论,我们最缺的是每个学生都能接触到的、及时有效的帮助机制。
记者: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专业化方面,您也提到加强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建设的问题。
佟丽华:对,包括机构专门化和人员的专业化。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提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问题,但多年来发展并不顺利。
让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厅,忧虑的是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下法院少年法庭被冲击得七零八落,焦虑的是公安机关还没有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
所以,我建议明确要求公检法单位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专门机构办案人员的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专业化水准,真正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未成年人保护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
我一直呼吁,希望公安部尽快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局,省、市、县级公安部门都要建,这不仅对预防和办理儿童性侵案件意义重大,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都意义重大。现在最高检已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厅,民政部成立了儿童福利局,这都是重大的进步。
未成年人性侵是一类非常复杂的案件,要提高基层司法人员保护未成年人的专业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不高,很容易导致“二次伤害”等新的问题。我看过一个案件的卷宗,被害人光处女膜鉴定就做了三次,她在这一过程中感受到的是什么?是屈辱。受到多次询问、多次检查,甚至被怀疑所受的伤害,这是可怕的。
有些地方已经在探索一次完成对受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等,比如,昆明市检察院和当地的公安局试点“一站式取证”,这非常好。
从业限制应该怎么落地
记者:最近一个案子引发大家对从业限制问题的热议。贵阳市观山湖区一学校教师刘某林长期猥亵多名女生,让人震惊的是,刘某林此前在另一个小学任教时就曾因强奸幼女获刑7年。对于从业限制,您的建议是什么?
佟丽华: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可以有从业3到5年的限制,我们已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还没有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有效查询的问题。比如,教育部门招人,怎么知道这个人是否有这样的背景?现在最高检已经着手建立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这样的信息查询系统一定是全国联网的,否则,不法分子容易异地逃窜作案。
凡是与儿童工作紧密联系的单位或者相关职业,都应该实行从业限制。这不仅包括学校,还有教辅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少年宫等。不仅是老师,还有教练、保育员、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那就得有一套便于查询的制度。这涉及查询权限的问题。
我个人是支持信息公开,但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说,我建议分层公开。什么叫分层公开?第一个层面,对于偶发或情节轻微的性侵案件,罪犯列入从业禁止黑名单,这些信息只针对特定对象公开,比如与儿童相关的单位和职业,这叫部分公开。第二个层面,如果性侵多名未成年人或有其他恶劣的情节,或者判刑以后再次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罪犯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
社会上对此最大的争议就是罪犯也有人权。分层公开有效借鉴了美国“梅根法案”,在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这样一个原则基础上,也考虑了其他群体的权益。
给受伤害的孩子以有效的保护和后续的关怀
记者:家长怎么做好孩子的第一道防线?
佟丽华:第一点,不论家长、老师还是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性教育是非常必要的。第二点,从家长的角度来说,要解决观念的问题。如果孩子遭受性侵,最需要的是家长的支持,而不是埋怨、批评、责骂。有些父母认为孩子犯了很大的错,败坏了他们的名声。这个时候孩子感受到的是来自家庭的巨大压力。当然,在一个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如何教育保护好孩子,这对所有家长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全国人大也在讨论家庭教育法。从我实际接触的父母来说,对这方面了解得很少,你说怎样开展性教育?社会上已经有公益组织,譬如孙雪梅的“女童保护”项目,针对家长、老师、学生做防性侵的教育培训,国家需要这样的具体行动。
有人讨论防性侵要不要进入课堂,我非常支持进入课堂。可以分学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这是基本知识。
记者:您觉得在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社会各方应该给予未成年人怎样的人文关怀和后续保护?
佟丽华:孩子受到侵害后,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似乎受到侵害的孩子做了错事,以致要承受各种压力;基本难以获得有效民事赔偿,有些案件法院判决赔偿几百元,但还难以得到执行;缺乏专业法律、社工、心理背景的人员对其提供帮助,以致有些孩子感到绝望,很多女孩受到侵害后,显然从未接受任何有效的专业帮助。
我觉得社会首先应该做的是“有效保护隐私”。这个精神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第13条里明确提出了:“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再比如,有些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不要有猎奇心理,注意保护好未成年人的隐私。再有,对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应该帮助协调被害人转学,给予足够的关怀。不管怎么说,让孩子能感受到后续的保护,处理得当,家长的压力也会小很多。
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书,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建议。今年,最高检和教育部联合组成督导组,督查“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落地。
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但这样的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落实,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拿出实际的行动,我们路还有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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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目前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充了很多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职责、撤销监护人的条件等。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2013年9月,由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以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是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标志性文件。《意见》首次明确“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这是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首次明确该原则,应当被认为是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层面的一个进步。
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有关嫖宿幼女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而强奸幼女属强奸罪从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死刑。弥补了过去“嫖宿幼女”“猥亵儿童”处罚偏轻的漏洞。
国内外治理探索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
浙江慈溪 慈溪市在我国内地最早探索以公开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美国“梅根法案”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绑架并奸杀,而这个邻居曾两度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目前,美国约有35个州设立了性犯罪者的网络名单,而且多数带有照片。重复犯罪者不仅每90天必须去警察局报到一次,而且留了胡须或外貌上有任何改变,他们都要及时通知警察局。
从业限制制度
上海 2017年,上海闵行区检察院与9个部门达成一致,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2019年4月,上海正式推出了覆盖全市的行业禁止制度。上海市政法委等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这些行业的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要进行审查。
广州 今年6月,广州市检察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正式上线。数据库收录了广州市近3年性侵类、拐卖类等犯罪已决案件的信息。500多名有前科的人员被列入“黑名单”,无法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
“一站式取证”
昆明 2017年年初,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多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综合保护”试点项目,建设针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受害人取证的保护中心,探索对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一方面要一次性完成对性侵受害儿童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询问、身体医疗检查、伤情司法鉴定、生物检材提取等工作,另一方面,儿童保护、青少年社会工作、心理、医务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对儿童做出快速评估、个案会商,为儿童及家庭制定个案方案,也为后续跟进工作奠定基础。
(本报见习记者 林焕新 整理)
《中国教育报》2019年07月15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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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编辑部
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