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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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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地: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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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教育部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将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惩戒细则
任海涛
从现实来看,社会公众一直期待教育惩戒细则早日出台,以解决由来已久的教师“不敢管”或“滥用惩戒”等现象。那么,如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笔者认为,规定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教育惩戒应详细规定惩戒类型。现行法律中对于教育惩戒类型有明确规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使用),但整体来看这些类型还不够详细,而且针对的主要是严重的失范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了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惩戒措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在现实中无法使用,无法解决“教师不敢管学生”的问题。
有学者研究国外教育惩戒的类型,具体包括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权利、没收、留校、惩戒性转学、警告、停学、开除、体罚。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惩戒类型,笔者认为,我们的惩戒种类可以大致分为批评教育、一定范围内自我检讨、在教室罚站30分钟以内、没收违纪物品、课后留校、罚抄作业一定次数、赔礼道歉、取消资格或限制行为、全校通报批评、课余时间劳动、限制社交行为、罚款、隔离学习(对于失范行为严重者,安排单独时间和场所补课)等。
对于每一类型的惩戒措施,应该详细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许多中小学在这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值得借鉴。例如,台北某中学的校规中就列举了惩戒措施。对于较轻失范行为可以用的惩戒措施有劝导或口头训诫、参加课程表以外活动、通知父母或监护人配合辅导、反省道歉、修复或赔偿损坏公私财物、其他适当辅导措施。对于较重的失范行为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有警告、小过、大过、特别处置。这些规定内容详尽,值得借鉴。
此外,法律或校规应明确规定惩戒设立与实施的基本原则,如合法合宪原则、惩戒规定明确性原则、平等与公正合理原则、尊重与保密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充分救济原则,等等。
当然,法律和校规还应规定惩戒和体罚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辨别是否构成体罚。一是惩罚措施是否有合法依据。教师使用了校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惩罚手段,则构成体罚。二是惩戒程序是否合理。如果惩戒程序不合理,则构成变相体罚。例如,校规规定可以对学生在教室罚站20分钟,教师让学生到教学楼门口、操场等公共场合罚站,就是变相体罚。因为该罚站成了一种示众行为,对学生的心理伤害已经超过了校规的处罚目的。三是对惩戒行为是否进行了不合理的传播。例如,有的教师将学生罚站照片上传到班级家长微信群,这就构成了对于学生及其家长的人格伤害,违反了校规的原意,故构成变相体罚。四是教师实施惩戒措施时是否考虑了特定学生的具体特点。教师对自己的学生应当非常了解,所使用的惩戒措施也应当符合学生的性格特点。同时,还要考虑适用惩戒的具体情境,如学生是否生病、家庭是否有重大变故发生、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学生精神和情感的因素,这些因素都应该综合考虑。
法律与校规应当建立充分合理的学生权利保护体系。惩戒对于学生的人身、精神、学习权都可能产生损害,甚至会剥夺其受教育权,因此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必然包含充分合理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当承认,在教育惩戒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劣势地位,从全面保护学生权利的角度而言,应当建立针对教育惩戒的申诉制度、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行使惩戒权要考虑多种因素
蒋夫尔
面对中小学生管理和教育中的难题,不少声音呼吁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如今,教育部表示将明晰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这对教师管理和教育学生来说,多了一个手段和方法,是一件好事。然而,拥有了教育惩戒权,教师该怎么用呢?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基础是什么?
此前一段时间里,关于教师是否该拥有教育惩戒权的讨论比较热烈,各种意见不一而足。在激烈的讨论中,笔者注意到,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不少人忽视了一个关键点,即只是一味地在为教师争取教育惩戒权,对教师在什么情况下更能发挥好教育惩戒的作用缺少反思。毫无疑问,后者才是教育惩戒权能否真正还给教师的关键。
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其实非常容易,但怎样保证学生不因承受不了教育惩戒而采取极端行为的情况发生,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笔者认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样才能更好发挥育人作用。
一是在教师足够爱学生,且学生能感受到教师的爱的情况下能更好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爱自己的学生,对教师来说基本能做到。但仅有爱还不够,还要发自内心地爱学生,且教师对学生的这份爱,学生应该能感受到并做出回应。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学生会认为教师是真心为自己好。没有这个基础,教育惩戒不仅没有效果,甚至可能导致学生怨恨教师。
二是在切实维护学生尊严且学生感到被尊重的情况下,教师能更好行使教育惩戒权。个别教师惩戒违反规定的学生时,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不顾学生尊严,甚至采用侮辱性的话语或行为,导致学生尊严受到伤害。此种情况下,学生不仅难以接受,还会采取行动反抗,导致严重后果。
三是在教师赢得学生高度认可且师生关系融洽的情况下能更好发挥教育惩戒的效果。师生间有隔阂,如果遇到学生违规违纪,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容易使得学生不接受,对教师的惩戒行为做出误判,进而采取抵触措施。
四是要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环境、亲子关系的实际,适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在学生管理中,令教师头疼的是一些学生家庭存在问题,亲子关系不佳。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容易自卑,也比较敏感,遇事容易钻牛角尖。如何管理这样的学生,对教师的智慧和耐心来说都是考验。
以上这四个方面,笔者认为,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应认真把握的。教育的成败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和环境基础上的,教育惩戒也是一样。如果条件不成熟或不适合,教育惩戒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谈到此处,回头来看,笔者发现,如果教师能做到以上这些方面,教育惩戒权似乎也派不上什么用场。这似乎又回到了教育的本质,即爱的教育。笔者坚信,教师和家长对孩子充分而足够的爱,自然会让教育少了一些难题。笔者也坚信,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希望不使用教育惩戒权,而是用爱让教育变得润物无声。
(作者系本报记者)
《中国教育报》2019年07月1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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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编辑部
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