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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法治解决“校闹”问题

时间:2019/08/20  点击:531


       

依靠法治解决“校闹”问题

法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

一、“校闹”行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 

“校闹”的类型很多,主要是由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起的,现在也有一些是教育行政管理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引发的。校闹的行为表现也多种多样,有敲锣打鼓、聚集静坐等“软暴力”,也有毁坏财物、伤害他人等“硬暴力”行为。无论何种原因、何种表现,从根本上看,“校闹”是一种非法行为。我国是法治国家,化解矛盾纠纷应该通过法治的方式和途径。一些家长、社会人员在主张诉求、处理和学校纠纷过程中,不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等方式向学校施压,突破法律底线、损害法治权威,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一些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领导,不能严格执法、不能坚守法律底线,有时候为了尽快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甚至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客观上助长了“校闹”等不良风气的蔓延。

二、预防和治理“校闹”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闹”的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一是理顺法律关系,依法明确各方责任。《意见》规定,在调解和司法裁判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划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归责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其中,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遵循过错推定原则。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具体列举了各类事故类型和责任情形。《意见》强调,要遵循法定原则,明确划分责任,不能片面加重学校责任。二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意见》强调健全调解机制,实现能调尽调,避免学校和受伤害方的直接冲突对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三是体现客观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给予损害赔偿,对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规定要为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坚守法律底线,保护法律尊严。《意见》强调要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对于实施“校闹”行为的,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三、强化预防和治理“校闹”的法治保障 

解决“校闹”问题,除落实《意见》各项要求之外,还应该加快立法,推进法律有效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畅通法治救济渠道,从源头治理“校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善于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法学特色的高等学校,将在依法治理“校闹”过程中发挥自身作用。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探索《意见》提出的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警校联动机制、学校保险制度等,提高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在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纠纷调解等方面为社会提供法治服务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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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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