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
主办单位: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编辑出版:《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2203
国内统一刊号:CN 11-3564/F
期刊级别:国家级
语 言:中文
周 期: 月刊
出 版 地:北京市
开 本: 大16开
投稿邮箱 :bianji7@126.com
刘海枝
摘 要:本文选择就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这一论点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了确保分析和研究的全面性,设计如下研究框架。首先,阐述网络电子证据的相关内容,包括网络证据的理论定义以及网络证据的特征等,增加对网络电子证据了解,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阐述保全网络电子证据公证的法律问题,了解现状,明确当下网络电子证据公证中存在不足。最后,立足实际结合网络电子证据期间法律问题,探索有效落实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举措,力求通过科学的方法,更加高效和标准落实此项工作。
关键词:互联网; 电子证据; 公证法律;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21)1-199-002
现阶段,大众在生产与生活中,均应用到网络信息技术。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多样化的商务服务为大众的生产与生活创造便利性,但是辩证来看,网络技术在为大众生产与生活创造便利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如网络诈骗以及盗窃等各类违法行为产生,对大众合法利益带来不良影响。为了有效解决网络诈骗等事件,需做好网络证据的搜集工作,确保网络证据的完整性,这样利于更加公证的落实司法审判工作,切实维护每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1.网络电子证据相关概述
当下,对于网络电子证据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伴随学者不断研究后给出如下的解释:其一,各个学者在实践和研究后给出,网络证据的含义为通过网络以及其他各类电子设备,对数据信息进行存储和整理,把整理好的数据信息传输和输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数据信息不是普通数据信息,其是作为网络凭证而存在,利于为网络诈骗等事件提供证据。其二,部分学者则认為网络证据就是能够真实的反映网络中案件真实情况并且具备真实性的内容,利用摄影机、磁盘以及计算机和打印机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出的事实内容具备真实性,通过保全公证书的模式使其发生效力。其三,一些人认为,电子凭证据就是存储在磁性介质之中,利用电子数据形式保存的诉讼证据[1]。
网络证据具有自身的特点,如网络证据具有真实性以及脆弱性的特征,其真实性在于能够全面体现事物的最初面貌,展现最初的状态,内容较为真实,可以长时间的保持。与此同时,电子证据也具有无形性和多样性等,不仅能够利用图文的模式展现,也可以利用视频、音频、动画以及图形等模式展现。
2.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2.1缺失完善的法律程序,存在较强的主观性色彩
目前,在我国,对于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较为常见,导致此类问题出现的一大因素为缺失完善的法律保障,法律程序不够健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出现法律问题等,影响此项工作开展。尽管在2008年末期,我国修订通过实施网络证据公证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解决提供指引,但是由于该指导意见中缺失具体指导步骤和操作环节,无法对网络证据程序的运行以及操作进行指引,导致一些环节出现主观性色彩。与此同时,一些工作人员在实际中,自我意识较强,忽略相关制度和标准,未依据各个制度与标准落实各项工作,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工作效果不理想[2]。
2.2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技术水平低下,缺失核心性技术
目前,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各项业务开展期间,由于缺失核心类技术,致使我国网络证据保全工作技术和西方各个国家相比具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目前我国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业务缺失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这样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无法有效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来辨别事实真相,导致出现判断失误等现象。此外,缺失先进的技术对互联网证据工作法律问题的解决也带来一定不良影响,若是技术不达标,将影响电子证据公证真实性[3]。
2.3网络证据的时效性无法保证,出现证据流失问题
网络证据的时效性较为重要,因此,为了确保网络证据具备时效性,必须在有效时间内来采集证据,这样才能保障获取的证据满足实际需求。若是所采集的网络证据缺失时效性,或者在有效时间内所采集的数据信息不够完整,这样将导致网络证据流失,增加网络证据保全以及公证诉讼的成本。所以,当下必须重视保全网络证据,进一步提高网络证据保全的时效性,确保获取证据时效性,对当事人权益进行维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对网络证据收集和获取的时效性也具有一定影响,若是工作人员能力低下,对新型科学技术操作缺失规范性,这样也将影响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期间不足,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4]。
3.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解决举措
3.1健全相关法律程序,确保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网络证据的公证环节,尽管我国已经颁发公证标准以及程序规定,如《办理保全证据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公证程序的规则》等相关法律标准来维护网络证据的公证性,但是其对于具体步骤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与要求。从事网络证据的公证工作人员其在实际工作未依据相关制度标准落实各项工作,在工作期间相关步骤出现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保证网络证据公证的真实性,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程序,确保互联网证据公证具备法律保障。
详细来说,健全和完善相对稳定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程序,完善相关法律标准,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其一,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以及相关规则中,增设详细的要求,确保全过程以及每个步骤,均有法律标准可以依据[5]。其二,工作人员在依据各项法律标准对网络证据实施公证期间,必须具备两名公证工作人员一起落实公证业务。其三,对中立人的计算机设备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实时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确保网络证据具备真实性。
3.2引进网络信息技术,建设网络公证系统平台
为了提高网络证据公证技术水平,应结合当下现状与时俱进,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把各个新型科学技术作为核心技术,利于提升网络电子证据公证效果,确保证据公证的效率。在互联网信息社会,选择引进网络信息技术,建设统一化网络公证系统以及平台,可以有效解决电子证据公证期间问题,从根本上规范作业操作的行为。电子证据网络公证平台于2020年正式开始试用,此系统是由福建省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所研发,系统应用时间戳等新型科学技术,利于有效对证据进行公证。因此,目前我们需在此技术之上进一步创新发展,完善和提升网络技术的应用性,大力引进新型科学技术,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设网络系统平台,发挥先进科学技术的优势,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到实践中,利用技术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6]。
3.3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确保网络证据时效性以及完整性
为了落实好网络纠纷案件的工作,需要发挥网络工作人员的积极影响,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给出严格的要求,确保其具备良好素养以及工作能力,善于更新自己的思维并应用新型的科学技术,这样才能紧随时代发展步伐,更加高效落实网络纠纷处理工作。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期间,也应在日常生活中向前辈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此外,工作人员也应在日常利用空闲时间去学习相关理论知识、网络知识、法律相关知识和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以此来提升公证人员自身业务水平。最后,为了确保网络的完整性、真实性与时效性,应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建设和组织专家团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業务能力、实践能力,提升公证人员技术的水平。
综上所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较为多样,包括缺失完善的法律程序,存在较强的主观性色彩,网络证据保全工作技术水平低下,缺失核心性技术,网络证据的时效性无法保证,出现证据的流失问题等。结合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期间不足,给出如下解决建议。
首先,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引进网络信息技术等新型科学技术,建设网络公证系统平台,发挥各个核心技术的优势。其次,也要提升工作人员的技能以及理论知识水平,要求工作人员在业务时间主动学习和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技能以及素养,这样才能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优势,确保其更好的应用核心技术,具备先进的理论知识,更好的落实各项工作,避免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期间出现乏力问题,确保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喜东.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的相关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9,(32):56-57
[2]米立琴.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研究[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9,(06):184-185
[3]米立琴.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公证,2020,(06):44-47
[4]王震.电子邮件证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0
[5]王朝阳.《北京公证》,2014年第1期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公证,2019,(05):35-38
[6]张丽丽.信息领域中保全证据公证法律问题之探讨[D]复旦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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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导报杂志社编辑部
2021/08/29